NF F16-102规定要求
确定要求的规定应结合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1)车辆的类型

A1类车辆

含驾驶室,经常在隧道中行驶的所有车辆

A2类车辆

含驾驶室,不太经常在隧道中行驶的城市和郊区车辆
内燃机车及其挂车
卧铺干线车辆

B类车辆

含驾驶室,不太经常在隧道中行驶的座位干线车辆
机车和轻便机车的驾驶室


2)装置的确定位置

a. 接待人员、旅客和操作人员(驾驶室、办公室等)区域

b. 用隔板把驾驶室分开的技术场所或用防火隔板隔开的旅客场所

c. 车辆车厢的外部

3)可燃质量

可燃质量通过材料的数量决定它表示的危险程度

鉴于材料所具备的多样性,在未制定出任何全面方式评价一台设备或装置的方法,最重要的部件可能得到考虑,即敏感地表现出最大危险的部件

a. 可燃材料的数量

b. 设备或装置的暴露情况

c. 装置的壳体部件和比内装零件更加暴露的外壳

d. 暴露在更易损坏的,正常维修条件下的电弧敏感的部件

e. 由于靠近原件,某种故障方式导致损坏,而没有安装任何防护装置

根据这些因素,正是可燃部件的质量被预定作为决定已定车辆种类的耐火性能要求的要素

当考虑除安装之外的装置时,可燃材料的密度,即每单位体积数量不能客观加以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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